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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三车及路边电力设施受损,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颜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颜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人田某某、吴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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