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徐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徐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徐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二天(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天浪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 书记员:张一华

阅读更多...

林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未 锋 审判员 周业夏 审判员 陈焕利 书记员:张敏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该犯未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故应对其减刑五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  、第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五个月 ...

阅读更多...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李彦俐审判员 董千里 书记员: 王蕾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 书记员:李晓娟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8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阅读更多...

薛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大威审判员嵇春宁审判员尤俊涛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武爱斌

阅读更多...

赵利民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赵利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利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景娥审判员 吕岩审判员 高海霞 书记员: 王鑫

阅读更多...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此事故致二人重伤,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雪冰 审 判 员  孙彩霞 代理审判员  韩 楚 书记员:刘冰

阅读更多...

谢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犯交通肇事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昕 审 判 员  范宁萍 审 判 员  王文花 书 记 员 ...

阅读更多...

白铁山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白铁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铁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子武审判员 吕岩审判员 高海霞 书记员: 张浩

阅读更多...

陈洪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洪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九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洪某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8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阅读更多...

李春雨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春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春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某的刑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东弼审判员 姜光日审判员 李龙俊 书记员: 张旭

阅读更多...

邢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霞 审 判 员  吕岩 代理审判员  赵杰 书记员:江南

阅读更多...

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 审判长:王雪冰审判员:宋文海审判员 ...

阅读更多...

李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阅读更多...

崔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崔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特日格勒审判员 李 慧 来审判员 青格勒花 书记员:吴 ...

阅读更多...

马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衍泉审判员王丽琼审判员马少英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唐庆楠

阅读更多...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获得表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七天(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柳霞审判员杜立文审判员王文喜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马云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获得表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柳霞审判员杜立文审判员王文喜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马云

阅读更多...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阅读更多...

周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霞审判员徐景娥审判员高海霞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訾红梅书记员马铮

阅读更多...

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天(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天(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审判长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六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可对其减去残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明 审 ...

阅读更多...

徐光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光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

时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时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其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可对其减刑四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时某某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 审判员  孙 颖 审判员  李彦俐 书记员:王蕾

阅读更多...

于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减刑时应从严审查,故应对其减刑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某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国华 审判员 ...

阅读更多...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于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并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甲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

田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九天,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大威审判员嵇春宁审判员尤俊涛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书记员马雪

阅读更多...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已调解兑现,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吴春林审判员 青格勒花 书记员: 张雯

阅读更多...

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安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文海 审 判 员  李庆平 代理审判员  韩 楚 书记员:李欢

阅读更多...

诉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尤家培审判员  丁正阳审判员  薛惠君 书记员:赵有军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志照 审判员  韩丽娜 审判员  张 康 书记员:付雪晴

阅读更多...

马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一虹 审 判 员  王自力 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 书记员:仝伟奇

阅读更多...

吉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第四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某某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4月6日执行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志照 代理审判员  张 康 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47577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一虹 审 判 员  王自力 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阅读更多...

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贾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贾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 ...

阅读更多...

纪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纪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纪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益和审判员 施凌云人民陪审员 薛银玲 书记员: 张婷婷

阅读更多...

汪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彩锋审判员 郑乐年审判员 赵峰 书记员: 张继顺

阅读更多...

刘洪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洪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洪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王国恩 审判员  贡文忠 书记员:曹珊珊

阅读更多...

杜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

范龙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范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龙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崔福林 审判员  李春蕾 书记员:苑世娇

阅读更多...

彭某某故意伤害罪,彭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海 审判员  刘立国 审判员  冷建平 书记员:么丽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