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江撤回上诉。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陈进科 代理审判员 罗 征 书记员:肖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刑初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晓宏审判员张静然审判员刘磊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书记员达赖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公司撤回上诉。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2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颖审判员迟克春代理审判员XX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2018)宁03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建宁审判员田进贤审判员姬晓娟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朱华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部分财物受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之行为已侵犯了正常有序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因本案引发的民事赔偿事宜已经全部调解处理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冬英、熊伟、熊卫、熊品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冬英、熊伟、熊卫、熊品撤回上诉。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5)桃刑初字第3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判决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冰归案后有明显悔罪表现,系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王冰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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