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付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疲劳驾驶机动车致使车辆驶入路边沟,并造成车辆侧翻倾覆后碰撞路边的线杆,酿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及车辆损毁严重的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安排他人顶包,经公安机关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谭某远明知被告人雷某付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而冒充犯罪的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包庇真实的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导致司法机关做出错误判断,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付在安排被告人谭某远顶替其承担刑事责任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远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某付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主动履行赔偿协议,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在事故发生时不知道发生事故,主观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经查,在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感觉到自己驾驶的车辆碰撞、碾压到东西,作为一个长期从事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却不按驾驶规则停车检查,继续驾车离开现场,而且肇事车辆碰撞的部位是车辆的正前方,碰撞的是人力三轮车,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肇事逃逸。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辩护人辩称殷某不是为了躲避法律制裁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举证质证中提出被告人殷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意见,本院结合赫某证言以及当庭未举证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综合认定,虽然被告人殷某的检测结果呈阳性,但本案肇事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而检测时间为2016年6月3日,无法证实被告人殷某肇事之前吸食了毒品,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害人刘某一系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父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九级伤残,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投案自首,应减轻处罚,己赔偿二被害人84,500.00元,并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林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保护,但无证据支持和无法律根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交强险是国家对车辆的强制性保险,车辆行驶人和车牌号发生了变化,不能导致交强险失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李东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执照的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驾驶该车交通肇事,李东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危害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报警,在取得办案民警同意后,害怕与伤者家属发生矛盾,赶到双台子区交警大队等候处理而驾车驶离现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故宋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充分谅解,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评估调查,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云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云龙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高云龙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云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不应认定被告人赵某系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答辩的因被告人赵某系肇事后逃逸,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张俊伶为城镇户口,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其父母为农村户口,扶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对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辽GNB9**号小型轿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商业险责任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剑系辽GNB9**号小型轿车车主,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投有强制险和商业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确认的罪名予以支持。上诉人闫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结合原公诉机关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与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上诉人闫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并在交通路口超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可以证明,原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已告知上诉人享有的申请重新鉴定或调取新的证据等权利,上诉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的形式及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原审在采纳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综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认定郑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并逃逸的犯罪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郑某某所提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摩托车与自行车之间,综合本案交通事故的现场状况,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的程度并不恶劣,主观恶性不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二审中乔某某已与被害人赵振禄家属邓成江达成调解协议,邓成江也对乔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乔某某二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乔某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澳利、王新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均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将被摩托车撞倒躺在路上的被害人单××误当垃圾袋碾压、骑压过去,并逃离事故现场,其主观上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又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故此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已赔偿并征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言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控辩双方针对本案是否应定性为肇事逃逸的控辩意见。本院认为,肇事逃逸行为的成立,除在客观上要求有逃跑行为发生外,在主观上还须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本案被告人聂言轮自案发到庭审始终供述其开车行进过程中并不知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且乘坐人的证言也均证明当时她们也不知道车撞住人了。因此,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综上,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聂言轮的行为属肇事逃逸的指控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基于此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平利明知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张平利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平利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金某某明知李某乙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冒充肇事司机,帮助李某乙逃避法律制裁,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财产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寿保险伊春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的损失共计1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及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离开现场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驾驶的鄂J×××××客车车主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蔡某身为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五条、第四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逃逸的观点,本院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救助伤者配合民警调查是肇事司机应尽到的义务,而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非但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反而离开现场,其行为已符合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因此本院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某在肇事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及犯罪事实,并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调解处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肇事逃逸的意见,经查,此事故发生在县交警队门口,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虽躲离了事故现场有几十米远,但其马上打电话让朋友李某甲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帮助其处理事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犯罪事实,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躲避的目的是怕挨打,其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乙明知被告人王某甲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仍作虚假证明,意图使王某甲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乙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巩连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巩连波从重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巩连波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轻,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学明知被告人巩连波的行为涉嫌犯罪,在事故发生后,指使巩连波逃离事故现场,并且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为使巩连波逃避法律制裁,故意作伪证对巩连波进行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学自愿认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索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索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索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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