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全某某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杨润东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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