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综上,被不起诉人迮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综上,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综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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