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因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史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项某丁无事故责任,故被害人项某丁因此事故所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被害人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虽原告人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被害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故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尸检押金费和鉴定费,因无证据证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驾驶肇事的皖F×××××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皖F×××××挂)在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晓喜、顾嘉乐、包德喜、余加凤因原审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在上述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包某的户口性质虽属农业户口,但鉴于其居住地属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内,且其家庭的承包地已因城市建设被全部征用,其生前长期在城市工作、主要来源于城镇工作收入,本案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余加凤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我国女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本案诉讼期间已临近六十周岁,可认定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害人包某作为其成年子女,依法应负扶养义务。故上诉人提出原判认定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不当、认定余加凤的扶养费缺乏证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朱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横过未停车让行,致被害人谭某重伤,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随120救护车送被害人谭某到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救治途中拨打了110报警,公安机关在医院对其控制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已垫付被害人谭某部分抢救费用,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朱某的刑罚。(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某予以赔偿。被告人王某辩称,刘某治疗鼻窦炎、结肠炎费用应予以扣除,经查,刘某治疗费用中没有鼻窦炎治疗费用,结肠炎系交通事故导致,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误工费在法律的认定上并不受年龄的限制,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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