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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7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涌新审判员 伍柄霖审判员 周永高 书记员: 李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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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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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卫平 审 判 员  图 雅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书记员:魏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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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蔡某某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鉴于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卫平 审 判 员  图 雅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书记员: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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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所提原审程序违法的意见,经查,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告知书已由上诉人王某1亲属签字确认,原审已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鉴于上诉人王某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沁源县司法局出具了(2018)沁司矫调字02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定上诉人王某1适用社区矫正,判处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原审被告人王某1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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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犯罪后自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事故发生地位于梁某学家的地坪,该地坪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依法不能成立。经查,梁某学家的地坪与马路相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故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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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指控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肇事经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真诚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71468.9元,虽未取得谅解,但表明了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包宗涛辩称,“起诉书遗漏了肇事机动车经年度检验合格;肇事机动车靠中黄线行驶;机动车没有朝速;姚某某积极参与施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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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代某某、陈某二、陈某一、陈某三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因陈某平死亡造成的损失已由武汉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该仲裁协议依法独立存在,非经法定程序不影响其效力,故对要求赔偿陈某平死亡造成损失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代某某要求王某某和广州保险公司赔偿因其受伤造成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起诉,因代某某受伤亦系王某某交通肇事行为的后果之一,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故原审裁定驳回代某某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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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钱某甲的伤残等级鉴定是经法定程序作出的,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请求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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