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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苏X犯罪后积极报警抢救被害人,在现场等候向公安人员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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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邹某某以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行为已经给他们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贺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系肇事车辆×××号牌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其与被告人贺某某共同喝酒后明知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车且不予以阻止,其对被害人阎某某、邹某某所遭受的损害具有一定过错,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邹某某要求其与贺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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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1、万某1、吴某2、万某2、崔某、王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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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家属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某发生事故时系履行职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人刘某的雇主应对被告人刘某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承担直接给付责任。被告人刘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鑫畅巴士公司作为辽ABxx号车的挂靠公司,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民财险沈阳公司系辽ABxx号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人,应当依照保险条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给付医疗费人民币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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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仁的犯罪行为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赵某某、董某某、王某2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白某仁应予赔偿。王某1、赵某某、董某某、王某2要求白某仁赔偿的合理费用为:1、死亡赔偿金24,009.86元×20年=480,197.20元,2、丧葬费25,779.00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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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单某1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马某未取得装载机驾驶资格还雇佣其驾驶未在公安机关登记的装载机,致使其发生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家属尽最大能力积极筹款30,000.00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给予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00,000.00元,本院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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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提出要求河南大顺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合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明春审判员敏杰审判员李岩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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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且对被害人家属的损失给予赔偿,并取得其谅解,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也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故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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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齐某、肖某2、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晓东审判员 常汝新审判员 田野 书记员: 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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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驶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刘某某驾驶的×××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阳光保险东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保险不足部分应由刘某某赔付;肇事车辆×××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有人系肖海洋,肖海洋借与车辆给刘某某,借与过程自身不存在过错,故肖海洋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各项损失经核实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66380元(崔某9死亡时已满五十九周岁未满六十周岁,28319元×20年),丧葬费3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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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德热提·萨拉木与虞某某、虞梓强、刘某某与努尔买买提·吐某某麦麦提与萨拉木·吐某某交通肇事罪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超速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罪名准确。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虞某某、虞某某、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肇事车辆投保义务人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萨某某,因其未及时投保,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丧失了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故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努某某转让涉案车辆后,其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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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任永亮购买的晋J×××××号十通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吕梁中心公司交纳有交强险,故附带民事被告人吕梁中心公司依法应向受害人赔偿交强险赔偿金12万元。上诉人吕梁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晋J×××××的登记车主和名义经营权人,且对该车有获益。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吕梁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此节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确定的赔偿项目、金额均合理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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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其自称离开现场是回家拿钱,后在去医院的路上发现警车,并跟随警车回家,后图木舒克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被告人以上自述与2015年11月19日图木舒克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相一致,出警经过中也写明:经我所民警初步调查,肇事者杜某甲未发现肇事逃逸现场。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八团医院、巴楚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时被告人杜某甲的父亲在现场,并预付了医疗费等事实,本案中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杜某甲的上述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公诉机关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杜某甲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本院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杜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公诉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杜某甲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杜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并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26710.39元、护理费85天149元2人=25330元、医生陪护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天120元=10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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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已于2013年11月27日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部分履行,故该调解书合法有效。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康某某已将不足部分的赔偿款项交纳,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故城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和故城县恒通运输公司不承担本案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确保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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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马某某么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么违反交通法规,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饮酒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适用法律不当,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不当,依法更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上诉人卜某、卜某2、卜某3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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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驾货车严重超载、对前方道路状况观察不够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避让不及,将被害人撞倒致其当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凡某在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可视为自首,但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是肇事人的法定义务,归案后虽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没有悔罪表现,对其不宜从轻处罚;被告人凡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害人父母(即附带原告人)长年在浙江省宁海县城从事餐饮服务,并办有暂住证,女儿周某2虽寄养在其奶奶家生活,但户口及生活应随其父母,赔偿标准应按城镇人员计算;被害人死亡因丧葬等事宜确需一定的交通费用,也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了误工,其主张的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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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赵某积极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同时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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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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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甲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梁某丁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付某丁称“付某甲在案发时已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付某甲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方要求我负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且梁某丁的赔偿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解,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对指定辩护人李沫称“原告方称付某甲酒后驾驶的证据不足,要求赔偿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应收鉴定费;被告人付某甲赔偿了梁某丁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付某丁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某甲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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