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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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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作云 审判员  刘 康 审判员  陆连东 书记员:丁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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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康审判员 胡晓文 书记员: 王梓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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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 书记员: 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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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靠犯交通肇事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某靠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某靠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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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徐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徐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徐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二天(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天浪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 书记员:张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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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樊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樊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法官助理章晶 书记员: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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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某某的刑期减去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康审判员 胡晓文 书记员: 王梓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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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蔡某毫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蔡某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完毕,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蔡某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军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 书记员: 仇云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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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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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某某都拉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那某某都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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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天(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天(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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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六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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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光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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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一虹 审 判 员  王自力 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 书记员:仝伟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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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47577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一虹 审 判 员  王自力 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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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何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肖某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某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 书记员: 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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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但其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经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对事故的调查,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薛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也应依法酌情予以从轻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押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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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至2014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发 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 代理审判员  祁 洁 书记员: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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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峰审判员 郑乐年审判员 牛彩锋 书记员: 王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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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和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某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彩锋审判员 郑乐年审判员 赵峰 书记员: 张继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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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万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万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万某提出案发后他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系自首,原审法院未认定自首情节不当。经查,公安机关是根据被害人之子彭某丁的报警才赶到现场处置的,且被害人家属在万某下车后即在现场对万某进行了控制,万某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上诉人万某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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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洪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洪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王国恩 审判员  贡文忠 书记员: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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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尚未执行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王国恩 审判员  贡文忠 书记员: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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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龙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范龙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龙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崔福林 审判员  李春蕾 书记员:苑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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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持不符合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多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其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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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冯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2-0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冯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冯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红 审 判 员  何立龙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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