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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7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涌新审判员 伍柄霖审判员 周永高 书记员: 李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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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由某某(戊)系横过道路行人,原判认定”致双方车辆损坏”事实有误,应为”致车辆损坏”,二审予以更正。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邵某某、由某某(乙)、由某某(甲)、由某某(丙)、由某某(丁)的上诉理由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邵某某、由某某(甲)、由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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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如女、刘珍、刘全、刘军撤回上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刑初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晓宏审判员张静然审判员刘磊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贺西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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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义清 审判员  冯泰昆 审判员  王旭耀 书记员:卢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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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陈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审判决民事赔偿部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审被告人龚某某应赔偿上诉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552元。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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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麦某某撤回上诉。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刑初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文峰 审判员  刘加荣 审判员  李 欣 书记员:王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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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支公司撤回上诉。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2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颖审判员迟克春代理审判员XX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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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贾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刑初字第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二、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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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剥夺上诉人申请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权利,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对这种法定权利,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应当予以诉讼权利的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金 声 审判员 徐 滢 审判员 田永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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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谭海峰审判员 杨玉珍审判员 王俊生 书记员: 恩诺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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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4)满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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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至第五项,即对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判决的民事部分。二、本案民事部分发回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计元 审判员  付建红 审判员  侯仲才 书记员: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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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谭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计算各项损失数额准确,责任划分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提出已尽到责任免除的告知义务,请求依法改判的上诉意见,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霆审判员 周寿林代理审判员 姚春梅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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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定罪正确,量刑适当,本案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的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上诉请求,因被害人高昂在交通事故遇害前系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事故发生时刚从学校毕业进入实习阶段,其自2014年入学以来在学校学习生活已一年以上,主要生活、消费均发生在城市,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对保险公司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的交通费过高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害人高昂因交通事故遇害后,其家属为处理后事必然会产生交通费,原审庭审时受害人家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交通费票据,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交通费8000元并无不妥,故对保险公司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结合本案实际所作民事判赔并无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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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某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某华撤回上诉。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5)大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浩益 审 判 员  徐先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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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附带民事部分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刑二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某、李乙某、李丙某、李丁某、李申党经济损失180326.8元。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附带民事部分程序错误。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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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人民检察院、郝某X、郝某X、郝某X、郝某X、徐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某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某某人民法院(2011)博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民事判决部分;二、发回博某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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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建新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刑事部分对被告人许建新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吕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培峰代理审判员 孟德广 书记员: 任彦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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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南召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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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梁玉春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梁玉春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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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上诉人孙凤文、杨淑礼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孙凤文、杨淑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一审判决民事赔偿不当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孙凤文、杨淑礼所提交的相关民事证据依法认定上诉人孙凤文、杨淑礼各项经济损失,公平合理,并无不当。由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已尽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说明等义务,且被保险人李某予以否认。故上诉人孙凤文、杨淑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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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卷中证据依法认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公平合理,并无不当,故其所提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杜建军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陈宝聚 书记员: 谢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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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死亡,赔偿请求的主体及事实发生变化,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城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二、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通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拥军 审判员  裴红杰 审判员  沈朝明 书记员:李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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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冉某乙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09060元、赔偿冉某甲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58140元、赔偿原告人岳某某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78300元、赔偿原告人冉某丙生活费人民币78300元,共计人民币345500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中赔偿三原告人人民币55000元,余下部分由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人民币290500元;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赵某乙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09060元、赔偿赵某甲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46980元、赔偿原告人华某某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41760元、赔偿原告人赵某丙生活费人民币86130元,共计人民币3839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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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刘永某、闫某某、刘某某、刘某伽、杨青春、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闫明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永某、闫某某、刘某某、刘某伽、张某、杨青春、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刘永某、闫某某、刘某某、刘某伽所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伽系被害人刘某之女,原判未支持刘某伽的抚养费及其交通费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刘某与尚晓杰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的2012年6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刘某伽归女方抚养,抚养费女方自理,儿子刘某某归男方抚养,抚养费男方自理。本案发生于2014年1月21日,原判认定被抚养人为刘某某并无不当;因上诉人未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票据,故原判未支持其交通费于法有据;关于上诉人杨青春、杨某某所提原判认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其要求的赔偿数额的上诉理由,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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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与刘某12驾,与刘某22驾,与刘某22驾驶的×××号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12死,致刘某22死,致刘某22死亡、冯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12负,刘某22负,刘某22负,刘某22负次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认定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人保沧县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车辆损失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了修车发票及修车所需更换配件及工时费明细表予以证实其车辆损失,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人保沧县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商业险责任比例过高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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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4)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李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彭某某137426.4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民 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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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己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该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视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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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己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该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视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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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因郭某某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丁、王某甲丙、王某甲丁造成的经济损失,郭某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均应依法予以赔偿。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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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已经根据上诉人任某某实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规范化量刑,任某某的行为不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认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合理,诉讼程序合法。应当裁定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兆江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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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丁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代理审判员 闫艳 书记员: 王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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