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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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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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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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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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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姜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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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彬)(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彬)(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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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司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司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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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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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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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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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张**系过失犯罪,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调解赔偿事宜,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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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得到受害方谅解,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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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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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张喆)(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得到受害方谅解,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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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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