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泊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泊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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