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损失费用的前提。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余志刚 审判员 郭亚宁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