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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李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泊头市医院病历显示,上诉人在泊头市医院住院治疗11天,原审判决按照11天计算上诉人的误工费、护理费正确。上诉人主张误工费按每天80元,护理费按每天100元均计算90天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的营养费5000元,因其在原审中并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二审中提出本院不予审理。上诉人主张的二次手术费5000元,因尚未实际发生,原审判决上诉人待二次手术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5元,由上诉人郭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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