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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法律处罚,案发后其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其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并无其他从重情节。综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