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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