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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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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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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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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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