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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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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合同诈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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