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姚某某与黄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姚某某与黄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叶某与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叶某与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柯某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柯某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池某某与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池某某与被告尤某某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虽然被告尤某某所在地在福建省南安市,但争议标的即借款的接受一方为原告,故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池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泽普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据此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尤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费100元,由被告尤某某负担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