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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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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N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N某某(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过失犯罪,被害人给予充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N某某(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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