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任某某用木凳打击张某某头部致其受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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