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朱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他人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朱某某在本案中,系帮助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理;认罪认罚,自愿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朱某某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没有开设赌场,且没有与丁某某、杨某乙共同开设的赌场的故意,杨某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查获赌具扑克牌3副、麻将机2台、赌资3449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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