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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实行右侧通行原则,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辩称其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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