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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