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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拨打电话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张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胡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家属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胡某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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