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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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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碰撞老年人陈某维,造成被害人陈某维当场死亡,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预付4000元赔偿款在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虽然投案自首,但未能积极筹款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适用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刑法关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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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在一审宣判后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的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对附带民事部分,因原审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程序违法。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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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强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裕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巴东县人民法院(2012)鄂巴东刑初字第00198-1号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 涛 审判员 马红艳 审判员 冉瑞山 书记员:何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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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丁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丁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丁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丁案发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王某甲、王某乙经济损失2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丁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请求的后续治疗费12000元因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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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董某有自首情节,可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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