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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会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因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段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段某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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