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高提供的证据2、3、4、5、6、7、9,经被告方质证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核,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经审查,原告王某高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多年来一直生活居住在吉水县城,其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对原告王某高住院天数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在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2天,在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住院32天,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住院天数为34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被告罗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高提供的证据2、3、4、5、6、7、9,经被告方质证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核,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经审查,原告王某高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多年来一直生活居住在吉水县城,其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对原告王某高住院天数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在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2天,在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住院32天,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住院天数为34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被告罗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高提供的证据2、3、4、5、6、7、9,经被告方质证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核,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经审查,原告王某高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多年来一直生活居住在吉水县城,其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对原告王某高住院天数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在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2天,在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住院32天,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住院天数为34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被告罗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高提供的证据2、3、4、5、6、7、9,经被告方质证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核,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经审查,原告王某高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多年来一直生活居住在吉水县城,其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对原告王某高住院天数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在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2天,在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住院32天,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住院天数为34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被告罗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高提供的证据2、3、4、5、6、7、9,经被告方质证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核,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经审查,原告王某高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多年来一直生活居住在吉水县城,其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对原告王某高住院天数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在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2天,在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住院32天,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住院天数为34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被告罗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高提供的证据2、3、4、5、6、7、9,经被告方质证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核,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经审查,原告王某高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多年来一直生活居住在吉水县城,其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对原告王某高住院天数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在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2天,在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住院32天,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住院天数为34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被告罗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高提供的证据2、3、4、5、6、7、9,经被告方质证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核,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经审查,原告王某高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多年来一直生活居住在吉水县城,其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对原告王某高住院天数提出异议,经审查,原告在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2天,在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住院32天,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住院天数为34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被告罗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人民财保赣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评判如下:上诉人人民财保赣州分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许晓飞实习期内在无相关资质人员陪同下驾驶车辆上高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在商业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河公交(高一)认字(2014)第B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许晓飞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车辆后反光标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许晓飞系在无相关资质人员陪同下驾驶车辆上高速行驶,上诉人人民财保赣州分公司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对此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人民财保赣州分公司还上诉称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六项约定,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该保险条款约定内容“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的情形属于兜底性条款,内容范围并不明确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