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有智力障碍,具有坦白情节,在被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罪行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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