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滥伐林木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砍伐林木主观目的是为了缴纳移民搬迁住房款,其犯罪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覃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覃某甲砍伐自己种植的杉木刚刚达到滥伐林木的立案标准,而且砍伐的原因是家人生病住院急需用钱,覃某甲系初犯、偶犯,没有主观恶意,社会危险性不大,而且无再犯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造成滥伐林木蓄积量15.9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城仫佬族自治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作案时已年满70周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小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老年人犯罪、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复垦复种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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