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国库。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国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杰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上库。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依法上缴上库。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韦某甲系受雇佣的为赌场从事抽水的人员,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韦某甲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及退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上库。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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