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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XX危险驾驶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XX危险驾驶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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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的情节,且葛某某系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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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本案中其又具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帮被害人修理好车辆,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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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表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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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为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凤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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