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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