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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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具有如下情节:1、占用林地面积超过立案标准不大;2、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恢复因犯罪行为被占用土地的用途,补植复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3、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承办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平顶山**石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刘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常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原来认定的非法占用林地的事实已发生变化,土地已变更为建设用地及设施农用地,法益侵害事实已不存在了,同时,该企业为招商引资企业,已投资5030万元,带动贫困户480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完善了相关的土地手续,自愿认罪认罚,因此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部分土地复耕等悔罪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符**所占农用地的转用和征收手续正在办理中,被不起诉人符**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同时承诺积极对被毁坏土地进行复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不起诉人范某甲作为公司时任法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同意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但其具体以下情节: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2.林地毁坏面积超出立案标准较少,情节轻微;3.已缴纳环境损害赔偿金;4.正在申请林地征占用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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