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张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胡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胡某甲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决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某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赔偿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正伟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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