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考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贺方 检察官助理:刘岩 2019年8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一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足额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庭谅解,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徐某某行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该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双方已调解,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不再要求追究逯**的刑事责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不要求追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8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不要求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8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清犯罪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作业中违法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无犯罪前科,取得被害人及家人的一致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所在村委出具了表现良好,家中经济收入的主要劳动力,赔付25万元给家庭带来经济困难,要求从轻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共给付赔偿金75万元,被害人家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违反《安全生产法》,但与重大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高某作不起诉处理。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被不起诉人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二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孙敬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又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主动拨打120、110电话,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所在单位宝某某运输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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