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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