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鉴于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81民撤1758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被告王星星于2016年4月3日向夏腊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法有效,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本院依法支持。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已收到的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66万元,被告亦予以同意,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孙某某、夏腊梅与被告王星星就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川周公路XXX号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王星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孙某某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