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纪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行为发生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系疏忽大意的过失,且案件发生后及时报案在现场等侯处理,接受讯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案件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故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教育、感化、抢救”方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应当从本次犯罪行为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产作业中,应把安全作为第一要务,严守操作规范,强化安全培训,避免再次发生流血悲剧。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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