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税费均缴纳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但该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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