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属农村地界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属于犯罪未遂,且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属农村地界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属于犯罪未遂,且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刘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系在校学生,双方已和解,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宿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银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属农村地界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属于犯罪未遂,且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银某丙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赵某某获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赵某某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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