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签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并得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签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并得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签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赔**有限公司的损失,得到**有限公司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已全部退赃并获得沁阳市**公司的谅解,再犯可能性小,社会危险性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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