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事发后第二天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真诚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真诚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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