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决定撤回起诉,2020年9月7日通某某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轩**不起诉。 西华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款3000元现金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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