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有杀人行为,但其患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绝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