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有过错,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有过错,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有过错,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有过错,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有过错,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有过错,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有杀人行为,但其患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绝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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