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如实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本着法理与人情相结合思想,为达到惩治犯罪与社会效果并重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已退赃,决定对王**、盛**不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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