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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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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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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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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属过失犯罪,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符合《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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