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孟某某)(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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